各院、部、处、馆,后勤服务集团: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》(国办发明电〔2015〕18号)精神,我校决定4月4日(星期一,清明节)放假,与4月2日(星期六)、4月3日(星期日)连休,共3天。4月5日(星期二)上课、上班。
节假日期间,学校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;师生在外出过程中,要尤为注意交通及财产安全,提倡文明祭扫,防止山林火灾,确保平安度过节日假期。
特此通知。
党委办、校长办
2016年3月21日